适用范围 |
本指南适用于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和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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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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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信息 |
项目名称: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34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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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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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文化和旅游部 |
审批数量 |
无限制 |
办理条件 |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 (二)批准条件 参加并通过当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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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前往受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现场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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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新办导游资格证书 1.申请人在考试报名系统注册,填写个人信息; 2.报名信息通过初审后,申请人打印《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表》,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和考试费用在报名现场进行确认,领取准考证; 3.申请人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 4.考试通过后,申请人凭申请受理单和身份证领取导游资格证书。 (二)申请增加其他语种导游资格 1.已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的申请人,申请增加其他语种导游资格可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填报《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表》,携带相关申请资料和考试费用在报名现场进行考试确认,领取申请受理单; 2.申请人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中的外语加试; 3.考试通过后,申请人凭申请受理单、身份证、原导游资格证书申领新增语种的导游资格证书。 (三)补办导游资格证书 1.持证人发现导游资格证书遗失后,应及时向所在旅行社或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报告; 2.填写《导游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 3.申请人须携带《导游资格证书遗失补发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近期彩照二张(白底)到所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提交申请; 4.制证完成后,须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前往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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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
考试结果公布后20个工作日办结 |
审批结果 |
核发导游资格证书 |
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一)收费环节:全国导游资格考试; (二)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三)收费标准:按收费依据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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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结果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公布后,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凭申请受理单和身份证领取导游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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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
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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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010-59881416; (二)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详见当地政府网站。 十六、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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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查询 |
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结果在考试结束后通过考试报名系统公布。通过考试的考生可获取导游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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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核发材料 |
1.审批事项受理单(下载) 2.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下载) 3.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下载) 4.服务规范 (下载) 5.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下载) 6.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入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