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布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共涉及5大类44个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切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结合云南实际,省文化厅、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既是贯彻国办96号和37号文件精神,也是细化落实云南62号文件的一个重要举措。《实施意见》以国家《意见》为基本遵循,在整体结构和重要表述方面与国家意见保持一致,同时结合云南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实际,提出一系列重要目标和具体举措,是国家意见精神在云南文化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和具体落实。《实施意见》中,在国家完善购买机制的基础上,从云南实际出发,新增了“规范购买操作流程”,从编制购买计划、公示购买信息、确定购买方式、签订购买合同、合同验收结算等5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使文件更具有可操作性。随同文件一并出台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保持国家5大类38项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目录进一步细化,将云南指导性目录增加到了44项。
《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研究、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5大类服务事项。
《实施意见》明确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建立退出机制和择优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对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良好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社会力量,在下一年度购买服务计划项目中优先选择。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文化与体育管理方式的有效途径。《实施意见》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要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纳入各地、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并作为督查重点。
《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在云南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来源:云南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