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日前发布《辽宁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必须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国家《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有完善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经营行为合法规范,经营范围合理,有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多元化的资源,业态丰富、设施设备完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健全,由经营主体提出报告和诉求,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行政和专业评审相结合,实地查验、综合评估、遴选认定。
《办法》提出,对认定的省级旅游度假区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制作颁挂等级标牌,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旅游度假区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核。3年期内,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年度复核。根据检查复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度假区,按照不同情形,给予通报整改或取消等级等处理。《办法》试行期内,辽宁将加强调研和实施效果总结评估,积极推动《办法》上升为省政府规章。
《办法》提出,省级旅游度假区是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后备资源储存,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从省级旅游度假区名录择优遴选,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建立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培育梯队。(周凤文 吴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