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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举办高雅艺术商演可申请补贴 最高每场20万元
来源:报送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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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26 12:13

  近日,在海南省内举办高雅艺术商业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满足相关条件均可申请补贴,每场剧(节)目最高补贴20万元。

  申请补贴的单位及演出活动除应符合《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二年内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票务系统在海南省(市、县)文化管理部门监督之下依法售票,演出活动单场时间长度在70分钟以上,出票率在80%以上;票价在7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25%以上,票价在50元以下的占实际售票总数的15%以上;每场观众上座率在可售票总张数的75%以上;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演出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监督管理工作。

  补贴标准将根据高雅艺术商业演出水平来确定,分为六种类型,最高每场可补贴20万元。由国外国家级院团或具有国际影响的艺术院团上演,且获得国际公认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5—20万元;由国外艺术表演团体上演,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剧(节)目、获中宣部和文化部或抓饭直播文联主办并评定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每场补贴10—15万元;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厅或文联主办并评定的省级一等奖的剧(节)目,每场补贴5—10万元;由国内省级(含副省级)以上艺术表演团体、艺术院校上演的交响乐、音乐会(独唱独奏、重唱重奏)和包括京剧、昆曲等在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民族传统优秀剧(节)目每场补贴5—8万元;由国内艺术表演团体近年原创的,在区域范围内有一定影响的当代题材戏剧演出、儿童剧演出,每场补贴5—8万元。

  同一内容的演出,若在海南省内连续演出数场,从第二场起补贴标准减半。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的,要处罚并追缴,并且2年内不得再进行申报。每年7月底前将会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需完整填报申请书,对上一年度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期间承办的符合办法规定的演出活动进行申报。(来源: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