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黔府发〔2015〕1号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通知》,批准贵州省文化厅确定的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21项(140处),并进行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要求,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科学保护理念,制定规划,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传播工作,促进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迈上新台阶,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推动贵州多民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来源:贵州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