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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社会组织办理相关财务业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4 16:27 来源: 编辑:张林林
信息来源: 2015-06-04
 由于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数量众多、情况复杂,为加强对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的管理,现对各社会组织办理票据的购领、银行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等业务做进一步规范,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办理票据的购领、银行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等业务的流程

(一)办理票据购领、银行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等业务,应分别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北京市财政专员办等有关部门咨询相关业务,准备需要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将上述材料,报办公厅社团处审核并签章。

(三)携带审核通过的材料,报财务司办理相关手续。

(四)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北京市财政专员办等部门办理具体业务。

(五)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及时向财务司申请备案。

二、各社会组织办理相关业务应提交的材料及具体要求

(一)申请购领票据时,应提交购领申请书、《财政票据购领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向办公厅并财务司提交的申请购领票据的函件。

函件内容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购理由、申购财政票据的名称、数量、用途等。

(二)申请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向办公厅并财务司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开立其他账户,应根据账户的用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账户开立后,各社会组织应向财务司提交《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及时申请备案。

银行账户的变更、撤销,应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联系方式:办公厅社团管理处  59881313

财务司监督检查处  59881684

特此通知。

     

                 201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