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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发布时间:2019-10-29 11:16 来源:市场管理司 编辑:薛永欣
信息来源:市场管理司 2019-10-29

  12.档案号20180034 

  彭扬彪 男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834日,湖北游客彭扬彪驾车到大理市银桥镇马久邑村洱海边游玩过程中,用儿童玩具击打红嘴鸥,造成一只红嘴鸥受伤。该事件的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大量传播,造成了严重社会不良影响。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认定该行为属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猎捕工具,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彭扬彪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自2018927日至2021926日。 

 

  11.档案号20180033 

  张娜 女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8623日,河北游客张娜在马来西亚亚庇市水上清真寺参观时,在该寺矮墙上跳热舞,该事件的相关视频发到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引起当地社会不良反响,造成水上清真寺暂停接待游客,当地法院对其处以严重警告和罚款25马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娜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自2018927日至2021926日。 

 

  10.档案号20180032 

  王晗 女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8623日,河北游客王晗在马来西亚亚庇市水上清真寺参观时,在该寺矮墙上跳热舞,该事件的相关视频发到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引起当地社会不良反响,造成水上清真寺暂停接待游客,当地法院对其处以严重警告和罚款25马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王晗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记录期限为3年,自2018927日至2021926日。 

 

  9、档案号20180031 

  李金明 男 户籍所在地:云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8116日,云南游客李金明由云南熊猫国际旅行社组织前往马来西亚旅游。该游客搭乘亚航航班由吉隆坡飞往斗湖的途中,因在机舱内吸烟被马来西亚警方立案调查。125日,李金明被马来西亚地方法院判处罚款6000令吉(约合人民币9731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李金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827日至202126日。 

 

  8、档案号20180030 

  吴学军 男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615日,河北游客吴学军在未经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违规徒步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抓饭直播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对吴学军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吴学军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827日至202026日。 

 

  7、档案号20180029 

  温小军 男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615日,河北游客温小军在未经九寨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允许的情况下,违规徒步穿越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抓饭直播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九寨沟县森林公安局对温小军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温小军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827日至202026日。 

 

  6、档案号20170028 

  张亮 男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529日,游客张亮在贵州省铜仁市松桃县潜龙洞景区游玩时,连踢三脚,致使洞内一根生长上万年、长三十公分的石钟乳断裂损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张亮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事件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激起社会公众的强烈谴责,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亮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69日至2020128日。 

 

  5、档案号20170027 

  张鹭 女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415日,游客张鹭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鹭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鹭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69日至202068日。 

 

  4、档案号20170026 

  毛伟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415日,游客毛伟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毛伟明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毛伟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69日至202068日。 

 

  3、档案号20170025 

  张永明 男 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7415日,游客张永明在江西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利用钻孔、打钢钉、挂绳索等方式擅自攀爬巨蟒峰。在攀爬过程中,该游客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导致大量游客聚集围观,造成现场旅游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饶市公安局三清山公安分局对张永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经由地质专家鉴定,攀爬行为造成巨蟒峰岩体严重损毁。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张永明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769日至2020128日。 

 

  2、档案号20160022 

  蓝立鹏 男 户籍所在地:江苏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724日,江苏游客蓝立鹏在福建武夷山景区等候缆车,因另一旅游团队导游王某某劝阻其插队,双方发生争执,后蓝立鹏殴打该导游,造成王某某多处受伤并入院治疗。事件发生后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武夷山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蓝立鹏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500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蓝立鹏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918日至2020917日。 

 

  1、档案号20160020 

  王瑶 男 北京导游 

  不文明行为事由:2016211日,导游王瑶为“一日游”散客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服务过程中谩骂游客的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导游群体的形象。北京市旅游委执法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王瑶处以1万元人民币罚款并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的规定,经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审定,将王瑶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自201692日至20209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