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孵化示范基地遴选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对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及孵化示范基地的遴选和管理建设予以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了遴选对象及范围、遴选条件、遴选程序,遴选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报主体进行自主申报,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实地考核、公示等程序,才能最终命名和授牌。在广西区内注册及运营时间2年以上且满足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等条件的小型和微型文化企业可自主申报示范企业;具有《管理办法》规定的4种及以上服务功能且满足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中,文化“双创”企业占比不低于50%等条件的特定区域运营管理机构可自主申报示范基地。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管理建设和政策支持的内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实行属地管理,纳入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序列中,要求每年定期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上报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企业、示范基地每3年常规复核一次。对未参加复核及复核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或基地,以及被发现有8项违规行为之一的企业或基地,予以撤销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对于获评的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给予优先申报国家、自治区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同时将其列为申报更高层级的示范企业及示范基地储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