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副主席刘艳建议,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试点印发的红色文化遗存相关法律、条例、意见中的专门条款进一步整合、修改、增设,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
刘艳表示,红色文化遗存有别于传统文物的价值认定体系和标准,应予以独立立法。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立法可有效解决资金保障不足问题,可实现分级、分类、分层开展保护工作。刘艳建议,制定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明确红色文化遗存界定标准,二是明确不同等级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准,三是注重红色文化遗存传承弘扬。
刘艳还表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法应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既规定有关红色文化遗存的实体认定、等级界定、保护措施等内容,也规定涉及红色文化遗存遭受破坏、损毁后的处罚内容,为做好各项保护工作奠定扎实的法律基础。(李志刚)